穷尽诉讼权利让原告难受?不准!——文昌锦山法庭审结一宗被告超期行权案

发布日期: 2024-04-02 来源:文昌法院

“审判长,我申请管辖权异议!”

“不予审查!”

“审判长,我当庭要求延长举证期限!”

“不予准许!”



因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能同等行使各项法律规定的权利。然而,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法庭却拒绝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和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这是为何呢?




慢慢悠悠应诉,急急忙忙行权

阿芳和老武系老朋友,之前也是生意上的伙伴。在15年前,阿芳向老武出借55万元,在后续老武逐步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后,老武向阿芳出具一张借条,上载“确认2012年8月20日尚欠阿芳借款25万元和利息9万元。”


多年之后阿芳因手头上不宽裕,于2023年5月向老武的丈夫老闫致电要求他们偿还借款,老闫满口答应在6月底之前还清,结果到了时间却不见还款。再次致电过去,阿芳才发现她和老武友谊的小船“翻了”,老武明确表示:“你去法院告去吧!”无奈阿芳将两夫妻诉至锦山法庭。

锦山法庭立案受理后向老闫、老武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老闫以电子送达点击链接查看的方式于10月19日查看,老武则对邮局向其送达的上述材料予以拒收。鉴于诉讼材料均已送达完毕,法庭如期开庭审理。结果在11月28日开庭当日,老闫和老武委托的律师当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老闫和老武的户籍在海口市龙华区,因此本案文昌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之后在举证质证阶段,老闫和老武委托的律师又提出,自己也有证据需要提交,但是因为相关证据时间间隔跨度十多年,普通银行网点也要申请总行调取数据库数据,口头申请了延长举证期限。



抠抠搜搜抗辩,堂堂正正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申请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而老闫在一个月前就收到了本案文书的电子版本,老武则明知邮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且其丈夫老闫业已收到的前提下予以拒收,因此二人超过答辩期申请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关于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而两位被告在超过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仅仅以口头形式提出,时间和形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准许二被告的申请。


后因原、被告均对利息计算金额不认可,以及被告老闫、老武认为法庭不审查管辖权异议和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不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利息计算正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老老实实诉讼,规规矩矩维权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诉讼后,均会向双方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等法律文件,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均应当仔细阅读,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使的期限和形式要求,切莫因超期或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自身权利得不到行使。与此同时,当事人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知有相关诉讼材料向自己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领取有关材料,查看后积极应诉,切莫做诉讼程序中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鸵鸟”,也不做那种穷尽诉讼权利也要增加对方维权成本和浪费司法资源的“精致利己主义者”。


撰稿:吴昊

责任编辑:林尤展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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