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账,法院算错了?——文昌法院解读执行案款清偿的“规矩”

发布日期: 2024-04-01 来源:文昌法院

“我们公司那个执行案子的钱怎么越还越多?你们法院的账是不是算错了?”3月19日上午,海南琼山某建筑公司员工王焕(化名)在文昌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里愤愤不平地说道。


案款为何越付越多?


王焕所在建筑公司因拖欠另一家建筑公司工程款44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判决书生效后仍迟迟不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焕所在公司陆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将近100万元款项。为结清尾款,法院通知王焕到庭核对账目,王焕看到法院计算的结果后傻眼了,竟然还要还500余万。王焕怎么想也想不通,就向法官询问。


在执行案件中,时常会出现本案这种“钱越还越多”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相当一部分判决除了判定被执行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案款本金之外(如借款、货款、工程款等),还会要求其支付利息、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以下简称一般利息)。生效判决要求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还要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利息)。因此,王焕所在公司由于长时间未主动支付案款,除了要支付446万元工程款之外,在执行案件受理时就已经产生了140万一般利息和29万元迟延利息,三项合计615万元。


已经支付的100万白给了?


王焕仔细核对着法院的计算明细,突然其眼前一亮:“我就说算得不对嘛,你看,我们付过100万后后续的利息的计算基数怎么可能还是原来的446万?难道不应该减去100万吗?”面对王焕的质疑,就不得不说导致“钱越还越多”现象的第二个原因,即当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不能完全清偿全部债务时,案款本金、一般利息、迟延利息三者的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


“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这就是所谓“先息后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则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利息,有人称该清偿顺序为“先本后息”。


“先本后息”和“先息后本”里的“本”和“本”、“息”和“息”指的是相同的东西吗?非也!


“先本后息”仅仅是对第二种清偿顺序的简称,其中的“本”指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即案款本金、一般利息,而“息”仅仅是指迟延利息。因此,三者的清偿顺序为:一般利息>案款本金>迟延利息。


王焕所在公司支付的100万尚不够偿清140万一般利息,446万的工程款自然“原封不动”。


“看似挺简单的问题,里面竟然还有这么多的规规矩矩!”听完承办人的解释,王焕感慨道。


撰稿:李伟

责任编辑:林尤展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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