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校园欺凌说“不”!——不要做那个“揉纸团的人”

发布日期: 2024-04-03 来源:文昌法院

“你说了无数声对不起,它也说了没关系,但是它还是那张纸吗?”校园欺凌不仅会造成学生身体上的伤害,更会带来难以治愈的心理创伤,它犹如折痕,褶皱的纸团永远无法变回平整的样子。


4月1日上午,文昌市人民法院民庭庭长、迈号中学法治副校长邓德武及法官助理王秋雅来到迈号中学,开展了以“防范校园欺凌”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讲解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围绕最近热议的案例进行了讲解。今年3月10日,河北邯郸一名13岁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后埋尸,这3名嫌犯在杀人后第二天,依然若无其事地到学校上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焦点问题,讲解人向同学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普法,年龄并非免罪金牌!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低到了12周岁。今年3月,最高检也表明态度“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犯罪的坏小孩”,我国司法机关今后将不纵容,该逮捕就逮捕、该起诉就起诉。


最后,讲解人对“如何预防学生欺凌事件演变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这一问题提出建议。作为学生,要学会敬重法律、相信法律,勇敢对校园欺凌说不;作为校方,对于学生校园欺凌,有相关的注意义务和排查的义务,发现学生欺凌的苗头性现象,应当及时干预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治理校园欺凌,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法律手段的约束,更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多方共同努力。杜绝校园欺凌,不做那个揉纸团的人,让校园成为孕育同学们梦想的沃土,共建阳光校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撰稿:王秋雅

摄影:邓德武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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