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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0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王兴佳

本院受理原告龙仕维诉被告王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琼900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兴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仕维偿还拖欠借款本金36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36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68元,由被告王兴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龙仕维已预缴案件受理794.68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保全申请费418元,由被告王兴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龙仕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会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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