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习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夏阮诉被告陈习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裁定书等材料。(2024)琼9005民初3845号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支的工资34000元及占用以上资金期间的利息暂计为1492.16元(利息计算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暂计至2024年7月16日,共633天,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3.65%)计算),以上合计25493.16;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会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