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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总经理”发工资?——文昌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2-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在“公司”这座列车上,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有新的“乘客”上车,伴随而之的是有人下车。有的是主动下车,有的是被迫下车,公司往往以为它与劳动者是它强他弱,胜券在握。殊不知,世间千万事,哪一方若是不占法理,便是输家。


——“哥昌”致读者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那么,法定代表人是否也可以成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日前,文昌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双重身份下,怎么认?


案外人小李(化名)于2018年3月13日成立一家健身中心,类型为个体户,该个体户于2021年4月21日注销。在健身中心注销前,小李与大林(化名)、小吴(化名)在原健身中心经营场所于2021年3月5日成立甲公司,大林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投资人及出资额发生变更,变更后股东为大林、小苏(化名)、小李等人,大林为甲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小苏为公司监事,小李为执行董事。甲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1年6月22日,甲公司经股东签名加盖公司公章,与大林签订《总经理聘用协议书》,约定甲公司聘用大林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聘用期限为半年,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公司每月将营业额的6%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大林,大林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10000元/月;该协议同时约定由大林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权聘任、解聘公司内部任何岗位的人员、负责保管公司的财务章、公章、合同章等印鉴,财务负责人亦由大林指派,向大林报告工作。大林在上述聘用协议签订前月工资为18000元/月及每月营业额的6%作为绩效奖金,主要指导员工及教练提升技能培训。但是大林于2021年8月29日在公司门店张贴《法人声明》后闭店停止经营。


“总经理”诉公司,谁应诉?


当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定代表人不能再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否则就形成为“自己告自己”的怪象。在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时,公司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定:(一)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按照章程约定。(二)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三)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四)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五)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本案大林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起诉甲公司,由甲公司监事小苏和股东王某担任诉讼代表人出庭应诉。


股东也干活,怎么判?


本案中,大林请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8月拖欠的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成立?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大林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大林接受甲公司委任,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大林与甲公司签订的《总经理聘用协议书》明确约定聘请大林担任总经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对工资报酬及工作内容进行约定。结合大林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其不仅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同时履行聘用协议约定的内容,还对甲公司员工及教练进行技能培训、担任私教。故,《总经理聘用协议书》应为劳动合同,大林接受甲公司的委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大林与甲公司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问题。结合大林在甲公司成立后,双方签订聘用协议前的月工资为18000元/月的事实,法院认定大林和甲公司之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2021年3月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闭店停止经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提前终止,大林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停止经营后代表公司处理仲裁及诉讼等事务,系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行为,双方在甲公司停止经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该向大林支付2021年6月至8月拖欠的工资问题。大林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及工资的发放,大林持有甲公司的上述相关材料,大林对于甲公司在2021年6月至8月份期间的出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等负有举证责任,大林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甲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已经闭店,大林与甲公司在该日期后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大林在本案中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大林与甲公司签订的《总经理聘任协议书》系双方对聘任事宜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大林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认劳动关系,怎么定?


我国劳动法并未将法定代表人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范畴之外,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判断,以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具体三看:


一看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由于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属于资方代表,对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和公章的保管使用权,因此在判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时,一般需要体现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中,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全体成员在劳动合同中签字。


二看双方是否存在人身、组织和经济从属性。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人身、组织和经济从属性,是判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有无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可以从法定代表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稳定性对价关系去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鉴于法定代表人为维持公司运转、提升公司效益、赚取利润,必然会付出一定的劳动,但基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顶层地位,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劳动中必须含有除公司委任职务以外的主要业务内容。


三看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其提供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东利益,提供劳动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程度较弱,报酬的发放时间也不具有周期性特征等,则一般不能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撰稿:林茂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来源:文昌法院
责任编辑:文昌市法院管理员